在企業(yè)人力資源管理中,常常會遇到員工要求開具各種虛假證明之事。
企業(yè)HR有時“抹不開面子”,員工又確實有“實際困難”;出于好心,“舉手之勞”幫員工一把,于是就開了。有些員工甚至繞過HR直接找到老板;老板不明就理,大筆一揮就給簽了字;HR只能按老板的意思辦,不想開也得開。孰不知,開具虛假證明的行為給企業(yè)帶來了無謂的用工風險。大橙子歸納了一下,最少以下三種證明,企業(yè)不能隨便給員工開。

王某是北京一家文化交流公司的工作人員,準備在公司附近為家人購置一套房屋。2008年2月,經(jīng)過多方考察,王某選定了一套戶型、朝向都很滿意的小戶型房屋。之后,王某按開發(fā)商的要求,交納了首付款,但在辦理住房貸款時,出現(xiàn)了問題。以王某所貸款的金額計算,王某每月應還按揭款6000元;按照貸款銀行的規(guī)定,王某月工資不能低于12000元。王某月工資為人民幣9500元,扣除各種稅費后,實際到手的工資只有八千元左右;為順利辦理銀行按揭貸款,王某找到公司總經(jīng)理李某;提出請求公司為其出具一份月工資標準為13000元的收入證明。老板很理解王某,答應了他的要求;指示公司財務部按照王某需要的工資標準出具了收入證明。2010年2月,王某受到客戶投訴。為了避免丟失客戶資源,迫于客戶的壓力,公司與王某解除勞動合同。對此,王某遂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爭議仲裁。仲裁請求之一就是要求公司按照13000元/月的標準補發(fā)就職期間工資;所提供的證據(jù)就是公司為幫助他辦理按揭貸款所出具的收入證明。乍一看,公司的確很冤枉,都是好心做壞事。但從法律上來講,為員工開具虛假收入證明本身就是一種不合法的行為;收入證明是勞動者就職期間的收入的確認,用人單位在收入證明上加蓋公章,表明具有法律效力。用人單位對證明記載內(nèi)容的認可不僅對第三人具有法律效力;對用人單位自身也產(chǎn)生法律效力。在出具虛假收入證明時,僅有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心知肚明;但證明本身并不能反映這是虛假的事實。因此,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一旦產(chǎn)生爭議,用人單位沒有相反并有效的證據(jù)證明:收入證明是基于重大誤解或受脅迫所出具的虛假證明。那么收入證明就可能會成為認定勞動者工資標準的重要證據(jù),對用人單位的權益產(chǎn)生侵害。用人單位虛開收入證明的行為所帶來的直接后果就是:導致銀行做出錯誤的貸款決定,增大了銀行收回貸款的風險。如果銀行根據(jù)公司蓋有公章的收入證明,為申請人批準和發(fā)放了超過正常標準的按揭貸款,并因此遭受了經(jīng)濟損失;用人單位將有可能為提供需要證明文件而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。貸款合同是員工與銀行之間所簽訂。按照合同的相對性,銀行只能追究債務人(員工)的違約責任;但用人單位出具虛假收入證明卻侵害了銀行合法權益權。用人單位在作出虛假收入證明時,具有主觀故意;與員工共同構成了“惡意串通”損害第三方利益的侵權行為。

王某是北京一家文化交流公司的工作人員,準備在公司附近為家人購置一套房屋。2008年2月,經(jīng)過多方考察,王某選定了一套戶型、朝向都很滿意的小戶型房屋。之后,王某按開發(fā)商的要求,交納了首付款,但在辦理住房貸款時,出現(xiàn)了問題。以王某所貸款的金額計算,王某每月應還按揭款6000元;按照貸款銀行的規(guī)定,王某月工資不能低于12000元。